4月30号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将车停在位于涧西区南昌路的丹尼斯百货停车场,在晚上23:20左右,我的车准备开出该停车厂!总共停车三个多小时,当时被告知收费13元,是因为到了晚上11点!
经过与当事值班人的商讨,本人认为他们这个属于钻政策漏洞,即使收取也不应该重复计费。后经当班负责人调解,按十块钱过夜车辆收取!但是我认为他们这个依然属于乱收费行为,因为我的车辆并不属于过夜车辆,夜间停车可以增加收入,但是不能这样乱收啊,不到夜间24点的收过夜费?
请问收据按当天开,是不是应该也24时为准?洛阳市文件是早7点到23点收费三元,但过夜车辆收取24时为准,我的车辆总共才停了三个多小时也没超过夜间12点,凭什么按过夜车辆收取?所以,请停车办对他们的乱收费行为给予300到1千的处罚!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19-05-06 10:52:03
网友您好,你反应的我局已经收悉,根据洛发改【2018】2号文件规定:夜间收费时间为(23:00—7:00)10元/每次。感谢你对洛阳市停车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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