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4-25 11:41:06
网友您好:
根据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已联系告知诉求人经适房申购相关规定,诉求人已清楚表示感谢。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我市中心城区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面对中心城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户(或个人)分配,县城镇户口可申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保障性住房,具体情况您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