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婚后2005年申购过一套经适房,房产证和土地证是老公名字,去年四月我俩离婚时,我去市民之家查过界定卡上有我名字,界定卡上有我名字认不认定我名下有房?或者说我有权利分割?可他分文未补偿我,我为了离婚也没争取。现在我也没地方住,只有搬回娘家住,离婚协议上注明孩子成年后房子过户给孩子,像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申购经适房?谢谢!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4-11 08:52:37
网友您好:
诉求人婚后已申购经适房,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之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诉求人已购买过经适房因此不属于经适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申购,您也可拨打电话0379-65590757、64812624咨询经适房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