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洛阳为何还在收取燃气初装费?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9-04-04 09:23:45
网友你好:
洛阳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7]95号)规定,我市从2009年度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暖气、燃气初装费,同时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向政府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但不包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
对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
以上是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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