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11年申请过魏紫路富阳佳苑一套经济房,2015年交工,至今不动产登记证没办理下来。我与前妻在2016年6月办理离婚手续时,协议经济房归前妻和女儿所有,没有去房管局办理经济房所有权归属手续。现在我长期在单位单身宿舍居住,请问能再次申请经济房吗?需要什么资料?廉租房和公租房能申请吗?谢谢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2-26 17:09:53
网友您好: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之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诉求人已购买过经适房因此不能再次购买,已联系告知诉求人,诉求人已清楚,您也可拨打电话0379-65590757、64812624咨询经适房相关政策,公、廉租房政策您可拨打0379-63271963咨询。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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