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1日我到邙山分局报案,报案内容如下:漯河石化集团洛阳塑胶摩阻工业有限公司(原洛阳市化工五厂) 2005年已破产完毕在工商局完成注销,破产清算组已解散。该企业还遗留有多套未出售的公有住房。2015年该单位某退休人员,以该破产企业的名义同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盖公章是已作废了的该企业清算组公章,该房屋位于春都路36号院,面积74.7平方,合同价是6.2万元。而该房的实际价格至少23万以上。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和其它有关材料也是漏洞百出涉嫌伪造。交款凭证只是一个收据,收款人是早已不存在了的破产清算组。我已把掌握的所有证据交邙山分局,犯罪线索这么明显,疑点这么多而邙山分局就是不予立案。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如下:1、说我报案资格不适格国有资产流失应有国资委来报案。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2、让我到国资委开此房屋是国有资产的证明。是不是以后国有资产被盗被骗都要先去国资委开个证明才能来报案,那私有财产被盗被骗去哪里开证明。3、让我出具公章是作废的鉴定报告,还说谁主张谁举证。不知道什么时候法律把侦查权赋予了公民个人,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用到刑事案件中,也不知道是不懂法也不知道是故意糊弄报案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在这里管理人就是清算组,这条法律还证明不了公章作废吗?4、说用作废公章不犯法。既然作废就不能再用,用就违法。
我认为以上不予立案的理由皆不成立。不管国有资产还是私有财产该退休人员都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应当积极主动进行侦查而不是推诿扯皮,你的不作为就是包庇和纵容犯罪。如果认为此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有责任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而不是不作为。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02-15 15:57:52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悉。据了解,邙山派出所民警经过多方调查后已证实对方崔某所持房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益,排除涉嫌诈骗嫌疑。如您仍有疑问,可直接联系办案民警反映情况。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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