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2-11 08:53:10
您好: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
感谢您对洛阳市人社局的热心关注,祝生活愉快!
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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