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8-09-27 11:04:40
网友您好: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首先应确定该区域产权所属,关于该停车场停车收费问题,请业主向物业公司集中反映,我办在办理期间会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及业主利益,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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