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晚在建业凯旋广场外面的人行道边上停了一会儿电动车,注意不是在所谓的统一收费的停车区域,而是中州路人行道边上,办事回来准备离开时,一老年妇女过来索要停车费,问为什么收费,其回答她老板把这块儿区域买下来了,让叫老板过来,中年妇女支支吾吾说给老板打工的,不认识老板。说打110,中年妇女又不敢,最后没付钱离开。在此,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疑问:
1.既然敢收取电动车停车费,为什么不给开具任何发票或出具相关证明?
2.既然收取电动车停车费,是不是应该明确标示或者有明确规划的停车位?难道人行道这样的公共区域私人老板也敢买下来收取费用??
3.既然收取电动车停车费,为什么停车的时候没有人.来告知停车收费区域,来骑车的时候人主动走出来?收钱的时候咋表现这么积极,停车的时候躲哪里去了?
区区一块钱不算什么事情,一个人一天不劳而获收百十块钱实在有悖情理,同时也反映了我市在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请相关部门予以落实为盼,本人在此将持续关注,谢谢。
回复部门:停车办 2018-09-12 10:33:51
网友您好:
非机动车现未纳入我办管理范围,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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