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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再次王城公园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探亲假

    本人于7月30日反映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是:此问题应向园林局反映,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王城公园人事科科长是怎么理解关于探亲假的相关政策的。同一科室的职工,国外探配偶的能休,军婚的写完证明也能休,跨省探父母的不能休,如果说探亲假取消了,为什么她们能休,而我不能休,若是没有取消为什么人事科科长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探亲假。难道休个探亲假也分等级。而此事从发生到现在已将近3个月,至今无人解决我的问题。请园林局局长给予明确答复本人到底能不能休探亲假。抓紧时间解决问题,若是一直没有结果本人也只能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jw123 2018-08-19 评论0 浏览1871 编号 20180819204639376 [城市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18-08-20 15:22:06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到,我们将尽快安排管理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请关注后续的详细答复。

                                                                       
                                                                       2018年8月20日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王城公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981年1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实施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其中第四条《探亲规定》中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各单位在执行时可根据《探亲规定》的精神,结合路程远近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具体分析,适当掌握。
  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一些职工可以利用公休假日与亲人团聚,因此在享受探亲假的操作把握上,我园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探望配偶或父母居住在较远地区或国外的,给予探亲假期。反之,则鼓励职工在公休日进行探亲。
  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亲待遇实施细则》中第八条第二款,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我园对配偶是军队干部的职工在探亲假的管理执行上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洛阳市王城公园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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