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爱科麦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车间员工耿艳丽于2015年9月2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1月28日经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为工伤。公司于2016年底委托员工孙雅珂整理材料到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费用报销科室进行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工作人员因医疗费用发票为复印件无法申报,未受理,曾找过当时工伤认定科室的工作人员查找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是否夹带费用发票,确认无原件。亦找过当时工伤费用报销科室的工作人员查找工伤费用报销材料是否已由老员工递交含发票原件的部分材料,确认未曾受理非完整工伤费用报销材料。2017年上半年公司委托员工孙雅珂在发票复印件添加医院公章后再次到工伤费用报销科申请报销,窗口工作人员因医疗费用发票为非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也不认可,未受理此业务。此后被委托人多次找到工伤费用报销科的工作人员商谈此事,都已医疗发票非原件为由,拒绝受理该业务。
请问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申请人已经提交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盖章的医疗费票据的情况下仍不予报销工伤医疗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8-10 09:35:38
尊敬的孙女士: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人社部下发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报销工伤医疗待遇时必须提供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作为支付凭证。因此,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的凭证,请您提交发票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我局将尽快为您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相关事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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