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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310国道万众e家临时供电合法吗

    310国道与华山路交叉口的万众e家一期2015年交房至今,一直为临时供电,业主未收到电卡,一直是佳宇物业采用停电、拒绝办理车卡、拒绝办理门禁卡等方式胁迫业主缴纳临时转供电,并只能提供收据,不能提供合规发票。临时用电稳定性差,出现多次停电和电压不稳,家里电器损坏。

    《电力法》以及供电部门关于申请临时电的法规,其中规定: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如果物业或开发商想收临时电费,就是将开发商用于施工的临时电“转卖”,是违法行为。临时电表没有经过权威机构校表、封签,所以计量也是无效的。

    业主不交电费就会受到物业多种影响生活的限制措施,所以部分业主无奈下只能缴费,但对于法制社会中国,难道百姓的基础生活环境都不能得到保障吗?

    王向阳 2018-07-17 评论4 浏览6705 编号 20180717135843249 [供电公司]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供电公司 2018-07-24 11:04:58

网友您好:
       经核实,万众e家一期目前为总表计量方式供电,供电公司负责总表计量,小区内部电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根据《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应。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组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协议,双方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规定,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建成投运后,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供电企业负责抄表、收费、维护、服务“四到户”。
       总表计量方式并非“转卖”电力。
       根据《河南省供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单位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单位承担,异议不成立,检定费由用电人承担。
       根据 《河南省供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供电公司并不具备执法权力,若您觉得产权管理单位有违法行为,建议您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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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至2018年初这段时间用的是项目用临时电,电压不稳烧坏家电,造成电梯故障频发,请问这段时间收取业主的电费是违反电力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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