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5-15 16:23:45
您好,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中“对于公告企业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办理。
如有其他疑问,可咨询我局注册科,电话63196150。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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