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发生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是由牌号为豫C0532(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交警大队方村中队)的警车追车,造成被追车辆车(牌号为豫AL7V63)撞倒一辆路边摩托车,造成一名54岁老人、一名7岁男孩和一名4岁女孩,三人全部受伤,其中老人头部瘀血肿大,脖颈瘀血肿大,左臂肘部损伤肿大。7岁男孩左手腕骨折,左眼淤青。4岁女孩左脸及嘴唇擦伤淤青微肿。三人目前在洛宁县县人民医院治疗。
事情经过:2018年5月1日我爱人临时有急事,联系马店镇虎庙村姨夫将两个孩子接到洛宁县马店镇虎庙村外公家。10点30分左右我姨夫接到孩子后,准备回村,就在这时,一辆白色轿车飞速经过并急打右方向将摩托车刮倒,而后没有停留直接逃离现场,紧接着一辆洛宁牌照尾号为0532警车,在见到已经发生事故后未做处理与停留,继续快速追击。通过事故点北侧有关监控观察,两车速度较快,车距相差不到二十米,当天马店镇刚好集市。两辆车相继离开后,路人好心将三名伤者扶起,并打电话联系我爱人,而后又打电话告知我本人。我爱人和几个朋友到场后见到伤者身边除了附近热心的群众外,还有站在马路对面交警车门傍边(未追到逃逸车辆)的两位交警,自始自终未见交警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和救助,更没有帮忙拨打110或者120,在事发现场马路对面站了几分钟后,驱车离开现场。11点左右我赶到达现场,急忙安排车辆将其三人送到洛宁县县人民医院救治,而后我拨打110报警,11点40分左右洛宁县交警事故科两名警察到达现场,拍照取证询问后一并前往县人民医院取证。
夜里7点左右,逃逸司机到交警队自首,通过在交警队事故科录口供及单独与逃逸司机沟通了解到,逃逸司机在马店镇至景阳镇路段中,相隔五百米左右看到前方有交警检查,而后调头往马店镇方向行驶,相隔五百米之远,到出现事故地点两车相距不到20米,可见其速度之快、反应之迅速(逃逸车辆调头处至事故地点相聚2公里左右)。小车逃逸目的主要是因为驾照暂扣,因此见前方查车方才调头改道行驶。法律依据:《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难道这是属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吗?此路段车少人少道路两侧是植被,并无一户居民。
期间个别对话:1、在明确现场已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不明情况下,追击交警未按要求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但是处理此次事件交警队领导明确指出我们交警经验丰富,看一眼就知道人没事,所以继续追赶逃逸车辆。2、交警车辆返回后,却停靠在三名伤者路对面,未上前询问或帮助而后驱车逃离现场。交警队领导明确指出我们交警又不是医生,没有救护的责任和义务。3、我要求交警事故科告知我方,当时开车追击及坐在副驾驶的两名交警姓名和工种,相关领导告知这不是我需要知道的。4、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追车的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交警大队方寸中队中队长电话,约其想见面了解下当时情况,确不予见面,只是让找事故科,而事故科让其自行找方寸中队。
事故调查到责任书下发:5月1日被告知认定书下发需十个工作日以内,5月2日到5月4日期间本人将交警队需要的相关证明报送完成后,5月4日下午15点20分左右领取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上只显示白色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刮倒摩托车辆,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他无任何描述,在看清认定书上的事实经过和结果后,我很失望,质问事故调查领导,为什么前因后果的事实不写?为什么交警追击只字不提?为什么现场明明有交警,还需要在出事故后,我本人从工作地方驱车赶到现场,才能用手机拨打一个简单至极的110呢?为什么明明有交警在现场,还需要从县城再调来交警处理事故呢?为什么事故仅仅三天就能这么神速的出示责任认定书,难道是急着结案或者是另有隐情?为什么不能满足我方提出询问当时追击的两名交警,甚至连姓名都无法告知?为什么作为人民交警,不敢和我方见面?
现在轿车逃逸车主被拘留,家人还在医院治疗。事故不仅伤害了人身,也寒了人心。周围全是政府造福老百姓的标语,这样一个交通事故却对于我两个孩子造成的极大的影响,孩子还那么天真的对我说,爸爸你不要找警察,他们有枪,我害怕。作为当事两名交警人员及洛宁县交警队,作为一个普通的父亲,就单单的希望你们能来看望一下我的两个孩子,矫正一下警察在他们心中的形象,避免出现走失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能在看到警察叔叔后主动上前寻求帮助,就这一点小小的要求都得不到满足,变成推诿袒护。希望相关部门和领导重视此次事件,据我了解这类交警追车造成事故的事件,在我们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今年以来发生多起。算然我是个受害者,也希望能提醒大家,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8-05-15 17:58:56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了解,2018年5月1日10时37分,洛宁县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人员巡逻至马店镇新桥北端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豫AL7V**白色轿车形迹可疑。民警遂驾车跟随该车上前查明情况,但该车辆拒不配合沿八官线由东向西逃窜,该车行驶至马东村加油站附近时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后向西逃逸,民警立即拨打120进行求助,并跟随该车不间断示意其靠边停车无果。民警返回事故现场,由该肇事车辆副驾驶张某某陪同摩托车驾乘伤者人员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查,肇事逃逸车辆驾驶员张乐某驾驶证属于暂扣期间驾车,其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15日,张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摩托车驾乘人员伤情稳定。如对此仍有疑问,可以与县局纪委部门联系,联系电话:6313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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