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冤。我叫孙海涛,洛阳市伊滨区人。2018年1月22日我被洛阳市交警支队七中队通知去接受调查,事由为一起发生于1月11日的交通事故,对方封某,当日骑摩托车沿关林路自西向东行至距学府街路口220米一绿化带隔断处摔倒,我当日开的货车,从该路段经过。自我去接受调查起,我车和封某车前后做了两次有无接触鉴定,终次鉴定由金剑得出结论,不能判断两车有接触。3月28日七中队做出事故认定书,大意为我当日驾货车行驶过程中变道影响对方摩托车行驶,致使对方摔倒,故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对此全然不服,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理由及质证如下:
我从中间车道变向右车道时,我车右方有一辆偏灰或黑色的摩托车或电动车同时向右从绿化带隔断处驶入非机动车道,当时我车前后左右可触及或可影响范围内并无其他骑行车辆,关林路与学府街交叉口监控视频中也为如是反映。而封某事故摩托车是红色的,并非我旁边的灰黑色车。且事故现场与我行驶轨迹不符,封某的事故车倒地位置在绿化带隔断处,占了右道的三分之一,他车是倒在了右道上的;我货车很宽,行驶至该绿化带隔断处是完全是右道上通行,这根本叠加不到一起,是两个不同时段的画面!监控中我车右方骑行的灰黑色车从隔断口驶入非机动车道,向东大概20秒从关林路学府街路口出来,换算一下为每秒11米,39~40迈的时速,符合一辆骑行的车速。
从客观证据上讲,有最大的两点疑问,一:监控视频中,我货车右方的灰黑色骑行的车并非封某的红色摩托车;二:封某摩托车倒地位置与我货车行驶轨迹不符,若他摩托车倒地与我货车相关,那我一定是从他摩托车上碾压过去的。
从一开始我被牵涉进来,七中队就以我旁边的灰黑色车是封某的红色摩托车,我撞人逃逸为基本案情,定下基调,以此为前提来做司法鉴定。初次由七中队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做两车有无接触司法鉴定,做了一份荒谬至极的鉴定报告,捏造证据,逻辑错乱,且有违规操作,我已将材料诉至安徽省司法厅,现由合肥市司法局调查安徽中衡。终次鉴定,金剑没有得出我两车有接触结论。
在证据不明,错误的案情基础上,又鉴定不到我车和封某车相接触,封某或因自己原因摔倒或因被撞无法找出肇事者,我成了替罪羊。一开始七中队说我前保险杠撞住人家,安徽中衡鉴定后说我车右侧刮住人家,最后鉴定无接触后说我影响人家,仍是裁定我全责,真是殊途同归,一定要诬陷到我身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我前日曾多次奔赴公安局、纪委、检察院、交警支队、省巡视组、司法局等等机构信访申诉,可谓跑断了腿,得到回应甚少。无奈之下在本网站发过一份投诉材料,后来被七中队某位警官警告我妨害公务、侮辱七中队,下次将不再对我客气。我满腔悲愤,对一个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来说,蒙受不白之冤就是天大的事,即使这个案子再小,我的申冤路一定会走下去,冤屈之下我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该案件虽小,却体现的是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体系的缺失,才会出现如此权利大于证据大于法的执法行径。
在此我强烈呼吁全社会重视起公安机关执法监察体系的建立完善,在此环节赋予人民行政诉讼的权利,让冤者有处申诉、依法维权。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8-04-13 15: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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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会抓紧予以落实,并将调查、落实情况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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