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8-03-02 16:48:03
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答复如下:
1、诉求人父亲1984年10月到县磷肥厂工作,系原磷肥厂农合制工人,因本人长期矿工在半年以上,为挽救本人,于1993年12月7日、8日、9日三天在县电视台再次通知让其回厂上班,本人仍然旷工不归,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企业有权除名”的规定和《孟津县磷肥厂关于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第二章四条二款规定,于1994年4月孟磷字(1994)16号文件予以除名22名同志(其中有其父)并根据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从下文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本人若有异议,可在厂下文之日15日内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二十多年来其父对厂予以除名未提出任何异议。
2、根据上述情况,其父于1994年4月除名后,与原单位无任何关系,工信局只能出具与原单位除名证明,其它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出具。
孟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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