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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五号街坊开发商为了将车位出让获益,将于2月3 日出售只有使用权的地下车位,一个车位价值13万左右,车位不予租赁。 当时购房合同霸王条款,规定车位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我们知道车位应属于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底下车库车位,而开发商坚持“只售不租”,本身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请相关部门承担起监管职责,给我们老百姓一说发。
车位 开发商 车库 物权法 街坊 业主 规定 涧西区 停放 区划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18-02-02 10:19:06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投诉对象是开发商,开发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委,建议您到百姓呼声的住建委板块投诉。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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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498998 2018-02-04 13:37:41
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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