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8-02-01 11:09:43
网友您好:
2012年产妇在我县一乡镇卫生院分娩后,一直未开具医学出生证明,近期到分娩医院咨询办理,出生证明办理人员按照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规定做了详细解答,文件规定:在医院分娩超过12个月的需做亲子鉴定后确定有亲子关系方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让其观看了文件内容,家属不予理解。以下是文件中首次签发的相关规定: 根据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规定出生证的签发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三种情况。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证。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证。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被取消签发资质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申领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简称“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附件1)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宜阳县卫生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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