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现向领导反应问题如下:
1、洛龙区恒生光合城整个小区单单只有8#楼1单位元公共出入口没有入户门厅,连最基本的防护措施都没有,单元门牌被放到盲道上方,试问开发商将业主放到什么位置。业主考虑到从人身安全考虑,与开发商沟通,依然未果,开发商已设计图纸没有为由进行推诿。
我们业主经过询问设计院专家,给出的结论是这样的设计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
根据住国标--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中的
6.5.2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规定: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开发商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为了业主的出入安全,我们要求开发商为8#楼1单元按其它单元的标准设计入户门厅,请住建委的各位领导调查处理,维护我们业主的合法诉求。
2、8#单位元为11层小高层,售楼处通知交房,告知业主面积比预售合同面积大了5平方,其中公摊面积占了近四平方,直接导致公摊比例达25%,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5%,开发商现在让我们全额补交面积差价。
7-11层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3、业主还没入住,墙体瓷砖就脱落了,试问该房子的质量怎么保证,业主的权益谁来保证。
请部门领导重视,保护百姓的权益,还百姓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1-17 15:05:26
网友您好:经了解建设单位回复已对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排查,及时解决。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