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跟2个朋友在老集百姓鞋业旁边的起源小厨吃饭,其中有一道菜是蛋黄玉米粒,吃到一半的时候我吐出来一个玻璃碴,和指甲盖大小差不多的大小,我顺手就已经用手机拍照了,当时叫来经理,经理拿走玻璃碴把菜端走说要不换一个菜,我们没有让换,结账的时候,经理把玉米粒的钱减掉了,说话的口气就好像给我那一道菜钱剪了就可以,我上前和经理理论,经理很不耐烦的称“我给你便宜20块吧”,我说我要打电话投诉,经理就说,“就这点事至不至于投诉啊。” 当时时间也不早了,朋友把我拉走了说有什么事第二天再说。现在就是想反映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家想想,那不是一根头发或者别的,一个指甲盖大小的玻璃碴,我舌头和嘴已经被划烂,真吃了大家想想后果是什么,商家信誓旦旦说你吃了有啥事负责,我想问问怎么负责。(前两张照片是吃到的玻璃,第三张照片是牛肉羹里吃到的一个硬塑料片)请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1-08 11:14:19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进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将及时回复。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1月8日
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接到投诉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局要求老城分局组织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执法人员到洛阳市老城起源小厨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均办理有健康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均按规定悬挂。对该店后厨进行检查,后厨操作规范,餐具摆放整齐,食品原料均分类摆放,现场检查未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存在异常。
针对投诉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双方目前已协商达成一致。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
蛇蛇123 2018-01-08 16:03:04
食药监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你提供的照片和小票不能认定是证据”。我想问问,照片和小票都不算证据什么算?如果当时我照片和小票都没有留那我更说不清楚了,消费者权益就是这样保护的么?谁出去吃饭会自己拿个玻璃把自己舌头割破然后找商家讹钱?说话是不是太不负责任。我说店里有监控,我有小票和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商家是不是有什么后台,说话态度这么横。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吧。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