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申请事项:
提请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落实有关企业医院改制的政策,将申请人与原洛阳市建公司改制后的资产进行彻底剥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系企业医院, 1971年建设医院时,企业为洛阳市建公司(根据洛市城交字《71》138号文件,洛阳市城建交通局专为建设医院在现在申请人位置批准土地4.6市亩)。后企业名称变更为洛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国有制企业。2005年9月12日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召开公司第十五届7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根据企业改制文件更名为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变更为独立的法人。2008年3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由洛阳技改建设集团公司、洛阳城建集团公司、洛阳祥安集团公司三家企业重组成立河南国安集团公司,属一级资质企业。申请人在原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前,属于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机构。
《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对申请人作为企业医院有明确的规定:将公司医院、幼儿园作为辅业单位,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企业医院改制相关文件精神,企业医院改制采取整体剥离,组建独立法人单位,核定为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企业医院所使用的土地,归属资产转移的范围,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办理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医院地面上的门面房等建筑物归医院所有。
2017年申请人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物权纠纷一案诉讼至西工区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工区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为申请人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引发的不动产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申请人虽与原企业进行了分离,但企业医院改制的具体资产归属(包括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和房屋)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分离。这种不彻底的分离严重制约了申请人的持续发展,导致申请人全体职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申请人恳请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洛政文[2005]150号文件及《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呈报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建政[2005]69号批复意见,落实改制政策,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申请人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申请人医院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2-29 1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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