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7-12-25 16:41:58
网友:
您好!现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建议您到公安户籍部门盖章确认,是核实你身份的需要,对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经过沟通当事人已经表示理解婚姻登记处的工作。
孟津县民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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