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2月9日在洛宁下高速后被当地交警查看驾驶照及行驶证后,交警要求查看灭火器,我当场表示没有,并请求交警提供购买地方我立马去配备,交警坚持需交罚款200.后交警给予100元罚款单,但票据上写的是不按交通标志停车还是什么,并未标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及安全问题。现本人查看相关文件,私家轿车并未有强制要求配备灭火器,且大部分车里都没有,即使要强制要求,是否也要向限行一样在网上提前公布,通知。本人对还次罚款表示异议,现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而不是写个别的名称把钱罚了了事。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12-18 09:28:38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交警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开展查处整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4条、第62条之规定,在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携带或者携带无效灭火器、故障警告标志的,处以罚款200元。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安全,请携带车载灭火器。如果您对违法行为有异议,请在60日内到洛阳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或洛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申请复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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