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伊川的,常年在外经商,前几年有人以给我介绍对象为理由。让我在河北买了套房子,盖了个仓库价值快100万,然后这个所谓给我处对象的这个女的,她姐姐和她给我当会计,结果我的钱被她俩给挪到别的地方了!买那个房子,我在哪没有住上三个月被她们偷偷给卖了。因为我是外地的,他们那边对我不于立案,请问我能在我的居住地立案吗?我的冤真的就没处诉了吗?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12-12 14:41:36
网友您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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