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垃圾处理费的交纳问题
你好 我和家人在涧西区居住。我们全家已于11月下旬离开洛阳。11月前的水费已缴纳。我家11月产生水费12月已离开洛阳不产生水费了,由于贵单位是两月收一次水费和垃圾处理费(单月收取),这样就会多收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费5元,请求能够减收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费。请妥善处理,谢谢!
AAAAAAA 2017-11-28 评论0 浏览0 [城市监管局]已回复
回复部门:城市监管局 2017-11-28 17:07:48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受理,根据《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市自来水抄表和缴费周期为2个月,因此无法判定诉求人使用的水量是哪个月的。按照《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要在一个自来水抄表档期(连续两个月)自来水表读数为1立方米以上的,均视为有人居住。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问题的关心与支持!
我反映问题给洛阳北控水务集团,回复单位怎么是城市监察局?难道我的垃圾处理费不是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收的吗?
我已告知贵单位我已离洛,12月份已不会产生水费了,用没用水贵单位抄表员一看便知道,怎么无法判定诉求人使用的水量是哪个月的?贵单位抄表员不能特事特办去看一下吗?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应该是贵单位理想与追求!我没有用水却要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也是贵单位人性化管理缺失的体现,强烈要求贵单位公平公正处理此问题,谢谢!
回复部门:水务集团 2017-12-04 09:08:27
客户您好:
按照《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21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市区自来水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洛阳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其中,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在一个抄表档期(连续两个月)水表显示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上的,均视为有人居住。也就是说,我公司只负责按照收费平台录入的数据代为收费,如客户确实存在家中无人居住的情况,应由收费主体(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请您在工作日与洛阳市征收管理中心联系进一步咨询,联系电话:69997569。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