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0月12日办理断保。10月份社保正常缴纳。后陆续前往社区办理就业失业证等手续,就业失业证显示10月31日发证,本人于11月20日才拿到证,拿到证后前往单位办理其他手续。
于11月28日前往洛阳市涧西区社保局,该局1号台让我咨询9号台领导是否可以办理,9号台领导以超过时间为由不予办理。强调我的办理时间过期。
我的失业保险也就不能办理领取。
请问我的失业保险该何去何从?
首先因为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我的失业证领取时间已经严重超时,未能及时办理。社保局投诉电话更是轻巧的推脱“谁的问题你去找谁?”
其次该领导一开始回答,如果超时时间不久是可以办理的,那请问既然都是超时,因为其他问题导致本人延时拿到失业证,为什么不能网开一面进行办理。
咨询社区开具证明,证明工作人员问题导致拿证时间延后也不行。
并且该领导沟通过程中有失一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水准。
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12-01 15:15:05
网友您好:
接到您的诉求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后,现将情况回复如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诉求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所以,不能办理失业接收。
感谢您对社保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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