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洛阳交通警察的辛勤工作,每日的加班加点,不分昼夜,甚至牺牲与亲人的团聚机会,才有了我们良好的出行秩序,正是因为有了您们的付出,才有了现在的平安洛阳,为您们点赞。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2017年10月8日,发生肇事逃逸案以后,孟津交警大队经过来回奔波,破案以后的处理方案我不满意,2017年10月24日下午14:40分,我到开元大道251号的洛阳交警支队法制科,询问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理?是否要吊销驾照?得到的的回复是:罚款500一下,不可以吊销驾照。
交通事故逃逸严重破坏和谐社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洛阳交警支队对待肇事逃逸的态度,是纵容犯罪,提倡犯罪。
国家优先关法律规定,可是洛阳市的公安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犯罪。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10-31 17:32:09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一款第3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款的意思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逃逸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得申领驾驶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款的意思是:构成交通事故犯罪(前面已经说过,该款的造成事故是指构成交通事故犯罪)之后再行逃逸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比较这两个条款,显然,在对于当事人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条件上有绝对的区别。前者指当事人因“逃逸”构成交通事故犯罪就将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后者是指当事人构成交通事故犯罪后,并且加上“逃逸”情节,才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
因该起交通事故损失较小,当事人构不成犯罪,因此,孟津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第3款对当事人进行了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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