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汝阳县 2017-07-10 10:01:45
网友您好: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目前滨河小区办理首次登记的楼栋有(3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9号楼)共7栋楼,若符合以上情况业主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其余楼栋均未办理首次登记,需等开发商办理完房屋首次登记后,业主提供房产登记的必需要件后,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及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申请国有建设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汝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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