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2月6号生产,5月多次与公司沟通报销生育保险的事宜都无果而终,单位强迫提出本人离职才能办理,没办法去仲裁,6月21号双方在仲裁厅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协助办理生育保险的事宜,和支付2017年1月工资等,下午打电话问保险的事宜最近能办吗?对方答复董事长前几天出国了把公章带走了,不知道啥时候回来,我失望了,为啥不在调解书签订前说不能盖章那,明明双方都认可调解书了,为啥不履行…企业的信用在哪里?不知所错了…如果不履行我能申请劳动仲裁和法院和人力资源的的帮助吗?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22 09:43:06
您好:
调解双方签收仲裁调解书后,仲裁调解书立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已联系投诉人,告知维权救济途径,投诉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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