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2006年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五证购买并缴纳相关契税入住中侨绿城小区,但2007年3月1日被告知因中侨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土地出让金1300万未缴纳土地局,而被国土局限制我们过户交易抵押的法定权益!
我们已于3月1日以后自发组成了千人维权群,并积极按规定逐级反映此问题,但回复是:正在督办!
我们请政府解答几个问题:1:中侨绿城经二次调整规划全部合格 只是欠交部分土地出让金,但我们业主当时房款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已开具相关契税发票,证明我们业主不欠你国土局钱,开发商作为开房单位,并且大土地证已经回交政府作为小土地证分割用!此小区已经移交业主!为什么开发商欠国土局的钱,让无辜业主承担!张三欠李四钱,让无辜王五背负作何:解释?请国土局正面回答此事!是不是把我们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退给我们 ,我们再交给开放商,开发商再给你们这样走一遭?
2 2016年底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出台颁布的《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的指导意见》。指导指出:对“无土地信息”房屋规划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给出相应解决方案:只要房屋所在的取得大土地证,且无抵押 无查封 无跨宗地界线的,皆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证!此意见即在尊重历史面向现在的情况下有效解决啦问题,并经媒体报道后,国土资源部予以表扬并济南局督办,而经网友在洛阳网反映(编号 20170511170545819),国土局回复:网友你好: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我中心已收到,现正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解决技术上的问题,为该意见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请解答:技术问题是什么问题 请信息公开化!一年啦 这个技术问题还没解决吗?
3 既然中侨开发商拖欠钱款,国土资源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完全可以行使县级以上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权与起诉权,为什么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就可以法院强制执行欠款(案件号 河南省偃师市行政执行裁定书 编号:(2014)偃法执二字第112号)请国土局信息公开:十年期间为什么不行使权利?
4 我们经中侨所在办事处积极与上级部门处理协调下,依程序已经得到“正在督促中侨公司尽快按照调整后的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我们一节小民,不懂程序。冒昧问一下我们最关心的:督办的时效限制?如果不成功,下一步准备怎样办?我们是不是还得等10年二十年 请给业主一个答复?
大五 再问国土局,根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鉴于现行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关于委托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实施。
再问国土局 我们当时咨询国土局 国土局回复:我们没有处罚权!这是咋回事?是不是也是技术问题?
为什么偃师国土局可以呢?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希望和谐社会 我们用户党拥护政府 我们不想过激也并未过激!我们爱洛阳 我们爱绿城!我们恳求新一届领导班子给我们2000多户业主还一个公道!
谢谢!
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05-12 11:39:28
网友你好,经查,该项目因容积率调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截至目前,该项目开发方未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也未向我局提出土地分割登记申请。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土地登记为依照申请办理。因此,需开发公司提出申请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如开发公司不申请,不履行其义务的,购房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开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