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7-05-11 09:54:16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看到,现就有关问题反馈如下:目前县房管局已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处沟通,该小区物业表示将及时清理垃圾;关于店外经营和车辆随意出入业主通道问题,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已告知饭店经营者不允许店外经营,同时加强车辆管理,为小区业主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关于油烟噪音扰民问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洛都汇后二楼多家餐饮业正在经营,已通知县房管局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河洛都汇物业部门和河洛都汇餐饮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网友760628 2017-05-12 17:29:26
孟津县环保局,你们在2017年3月6日的执法整改通知成了一纸空文??????? 现场检查时,该项目A区三楼美食城、C区餐饮业(北侧小二层楼)共18家正在营业,均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也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县环保局一是对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3月底前对美食城等餐饮服务业进行停业搬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整改,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二是向工商、市政部门送达《工作提示函》,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履行各自环保职责。
网友760628 2017-05-12 17:24:31
孟津县环保局你的执法依据错了。应该是64条。 折叠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友814841 2017-05-12 17:18:15
网友: 你好。接到诉求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投诉单位全称为洛阳广弘长信置业有限公司河洛都汇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孟津县城会盟大道以北、河清路以东。项目名称为河洛都汇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面积22805.92平方米,总投资9000万元,于2015年年底建设完毕,用地性质为商住综合用地,项目主体工程包含18层住宅楼2栋,2层商业楼1栋,3层商业楼1栋和地下停车场。该项目环环评手续中显示所有商业用房不用作有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等商业项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洛都汇后二楼多家餐饮业正在经营,擅自改变商业用房的用途。 鉴于上述情况,孟津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文件,通知孟津县房管局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河洛都汇物业部门和河洛都汇餐饮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整治,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感谢网民对孟津环保工作理解与支持!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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