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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汉屯路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存在故意刁难

    今天上午我到西工区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接待的同志看完资料后故意刁难人,说我的户口本上面没有经办民警章,派出所给我开的证明上面公章不清楚,宜阳民政局给我开的证明不符合要求,总之一句话我的材料除了身份证,派出所、民政局开的证明材料都不合格,不给办。真给人添堵。。这种人怎么上岗的,典型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lyd_p3900222miY 2017-03-08 评论1 浏览2659 编号 20170308173858286 [民政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7-03-09 09:29:05

lyd_p3900222miY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问题反映,我局立即责成西工区民政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3月8日上午10时左右,因男方当事人重复户口注销后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问题到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持                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变更证明,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电子信息,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三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员在初次审核其证件、证明材料时发现三点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出具;二是男方所持的宜阳县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左下角承办人签章处均未加章;三是男方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变更证明原身份证号注销时间处有涂改,且涂改处未加盖公章。因上述原因,当事人当时未能补领结婚证。
       婚姻登记员将上述三个问题及解决办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随后生气离去。
关于当事人反映的工作人员态度问题,婚姻登记员均通过正规程序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前来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当事人均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予以办理,不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更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之规定,当事人原结婚登记是在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因此当事人需到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按照居民户口簿填写相关要求,应印章齐全(居民户口簿首页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填写完毕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证明内容上有涂改的,应在其涂改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印章。
       请当事人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无误后,同时携带3张2寸(3.5cm*5.3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到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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