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7-01-09 09:29:32
网友您好:
原《失业证》早已作废,现在为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 根据《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四条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年满16周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凡是符合条件且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均可以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已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工作由其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咨询电话:0379-63089527 。
宜阳县人社局
2017年1月9日
网友您好:
婚育证明为夫妇双方基本情况的一种证明,内容有夫妇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如果您户口为城关镇居民,请到城关镇计生办办理,如果您户口为空挂户口,请到城中服务区办理。请尽量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证等证明材料到相应的部门办理。
宜阳县计生委
2017年1月11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