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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超高层住宅项目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建筑避难层的质疑

    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领导:

    你好!本报在政府网站“洛阳网百姓呼声”看到贵部门关于“洛阳升龙天玺41层超高层住宅未按国家规范要求建筑避难层”的回复。经查阅相关资料及国家有关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 民用建筑 5.5.31住宅避难 5.5.3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升龙•天玺2#、3#、5#、6#、10#楼属于超高层住宅项目,建筑高度约120m左右,均系属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规定,该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另贵部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为旧规范,在效用方面《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1条住宅避难,避难层(间)的重要性,根据资料显示国内外高层火灾经验证明,超过100米的高楼着火,如果大楼自身的消防系统不起作用,靠外部救援扑灭大火几乎不可能。目前,消防部门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及随身携带设备进行扑救。但登高车有效的扑救高度也很有限,目前消防系统最高的登高车也只有101米,而国内目前也只有少数。尽管已设有防烟楼梯间等安全疏散设施,但发生火灾时,大楼内的人员仍很难迅速地疏散到地面。如果高楼设置避难层,将有利于被困人员暂时躲避,等待救援。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对于解决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难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上述问题,望贵部门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严查严控。对发现问题责任落实到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游客 2016-11-13 评论4 浏览9533 编号 20161113113313940 [消防救援支队]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消防救援支队 2016-11-14 14:42:54

亲爱的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消防安全的关心和关注!
  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升龙·天玺1#、2#、3#、5#、6#、10#楼确实属于超高层住宅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3月至4月向洛阳市消防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洛阳市消防支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依法进行了行政许可,许可结果为合格。
  如您发现身边存在火灾隐患,请拨打96119进行举报和投诉。再次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洛阳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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