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6-09-26 18:21:19
网友您好: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因此,依照规定,不存在市司法局领导安排一名洛龙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到瀍河区的法律服务所任职或任所长的问题。此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于户籍地和居住地以及方便工作的考虑,可以申请转所或调动,这属于执业人员的正常流动。因此,只要手续齐全并符合程序规定,是允许转所和调动的,不存在由市司法局调动人员的问题。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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