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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二胎生育津贴和工资问题

    网友你好:

    你所贴上的内容是《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15号),一胎晚育的才增加90天。文件规定的很清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感谢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是你部门的回复,我有个疑问:是否以上回复表示公务员可以享受6个月的工资,请问是否这种情况?!那么,为什么企业职工却只能享受3个月津贴,而另外的三个月无法处理,要么只能休假三个月(违法相关规定),要么没有工资(违法劳动法),请问如何处理?是否只有公务员可以享受真正的待遇,而且其他人却必须放弃自己的权利?!请问妥善回答。

    游客 2016-09-19 评论0 浏览5922 编号 2016091911560926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9-20 06:30:56

你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是由计生部门出台的文件,人社部门无有解释权限,符合条列规定的二胎产假相关政策请向卫计委咨询。如果你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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