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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 关于微小企业残保金、滞纳金问题

    我单位:洛阳凯博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税号410323749206799,之前国税、地税一直是网络申报扣款、远程认证发票,很少往税局跑。这个月去新安县磁涧地税局办业务被告知残保金欠费2308.3元,滞纳金2920.63元。可我单位是2014年4月底才由洛阳老城区迁到新安县,在新安县国税局办理的一般纳税人。从2014年4月到现在,我们单位的联系方式新安县国税、地税都有,但遗憾的是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口头、书面的残保金缴费通知,直到这个月才知道。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算了这么多的残保金和滞纳金,而且滞纳金竟然比税款本身还多,后得知,是按照最后缴款日2015年12月31日,每晚一天,就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利滚利高利贷复利计算,仅9个月就翻了一倍多,这真是要把企业纳税人逼死的节奏啊。咨询磁涧地税局,说他们没有权限,他们只是代收费而已,残联报多少他们就收多少,你不交他们也不会催你,叫去找残联咨询。咨询新安县残联,说是他们有个公示期,你过期不交他们就自动给你估算残保金报到地税。问为什么没有收到通知,答曰不是每个企业都能一个一个通知到,已经在电视和报纸上公示出来了 。可是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

    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以上文件明文规定:收滞纳金可以,但必须要有警告、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可是你们只看到收钱,却没看到应尽的义务,你们工作人员失职,却让企业承担后果。

    游客 2016-09-15 评论5 浏览3001 编号 20160915141002181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6-09-18 18:28:25

网友:您好!按照河南省第127号省长令第十四条规定“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经与该诉求人联系,并及时和市残联沟通,市残联、新安县残联已与网友沟通联系,并向负责人解释说明政策,网友表示理解,同意缴纳。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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