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8月中旬以来,我发现每逢周六和周日,在老城区老集过街天桥的两端和中州中路与北大街(兴华街)交叉口的慢车道拐角处,多次发现有多名妇女、学生向公众散发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广告,该广告外观类似期刊杂志,以《三院肛肠》为封面题名,封面上印有医师王清华的肖像,在9月12日散发的广告封面上印有医师刘金有的肖像,我向散发该广告的人询问,散发者说发布有关广告每小时的工资8块钱,医院付工资,我查询了国家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现其杂志式广告违反该办法多项规定,其违法情节有以下情形:
1. 该广告以医院微创外科(肛肠科)的名义发布,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2.该广告介绍诊疗方法王氏微创疗法,涉及到痔疮、内痔、外痔、混合痔等多种疾病名称,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3.该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其内部医师)和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
4.该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5.该广告引用名患者到其医院治病康复的经历作证明,有关患者到其医院治病康复的经历涉嫌虚假(有可能是编造的),涉嫌违反国家现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投诉人在有关广告的散发现场拍摄了有关录像,拍摄的比较清晰,投诉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洛阳市卫计委责令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停业发布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给予其警告!
有必要说明的是,国家去年发布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宣称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但其属于征求意见稿,现在仍未施行,现行有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仍为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文件。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6-09-13 11:26:40
网友您好:
看到您在网上反映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帖子后,洛阳市卫计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洛阳市卫生监督局调查处理,洛阳市卫生监督局于9月18日派卫生监督员到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查处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投诉人举报的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基本属实,卫生监督员当场向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下达了《卫生计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前进行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刊登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卫生监督员责令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支持。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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