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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草菅人命,还我公道!

    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肝脏外科医生草菅人命,态度冷漠,工作消极职业道德丧失隐瞒病情未告知病人极其家属,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人术后一直出血直去世。现希望社会各界与政府相应部门为病人主持公义,还我公道。

    病人闫三双,现年87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人。因身体泛黄入住洛龙区人民医院输液治疗,输液几天不见好转在医生建议下去洛阳市中心医院做磁共振检查,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胆管梗阻,病人家属在商量后觉得河科大一附院是三级甲等医院医疗设施先进并且离家较近变与2016.8.10日将病人转入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门诊,在门诊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囊}后医院要求病人住院治疗。病人在家属陪同下入住住院部8楼肝脏外科,主治医生为张贝克。张医生在看完磁共振片子后给病人开具做胃镜的单子让找高磊医生看能不能做,在询问高磊医生后高磊医生给出肯定答复说可以做,说有100多岁的还做了,一年更换一下支架就可以了,并承诺手术有百分之75的把握,如果手术成功你们付钱,不成功不付钱,家属看高磊医生这么自信有把握就同意了高磊医生的方案。

        8月11日上午高磊医生通知患者去做胃镜,不让吃饭,不让喝水。做完后高磊大夫说可以动手术,下午提前半个小时通知。下午两点半左右,让患者手术。患者自行前往手术室。手术从三点十分左右到四点五十左右结束。做完手术,家人掺扶到担架上。做完手术回病房家属和主治大夫张贝克联系,张贝克医生当天始终未到场。

    8月12日主治大夫到场,注射清理引流管但是张贝克医生竟然不知道从哪里注射竟然直接在引流管上面扎孔注射导致引流管进入空气,后告知张贝克医生应从引流管接口处往里注射,张贝克神态轻松的说哦,下次。家属询问引流管出血是否正常,张医生说正常。后又询问做手术的高医生,高医生说有点奇怪出血也就做完手术当天出血,这一直流这有点不正常,后仍无实施任何措施继续叮嘱不能吃饭,不能饮水。

        8月13日白天患者出现吐血情况,家属端着血去找大夫,护士看了看,护士说知道了我跟主治大夫说。主治大夫一天都没去。

        8月14日患者白天已经出现血压降低,但是医生仍未告知家属病情变化。患者白天一直说肚胀,家属去找医生,值班医生给开具两瓶开塞露。便后呈现黑红色,家属找护士通知,护士说晚会医生过来,最后医生也没过来。后护士长过来说需要输血,输血需要主治大夫下医嘱。等到晚上八点才输上血。输上血后四次便血。

        8月15日凌晨医生仍然没到场。后半夜患者太痛苦,家属找护士找封冰医生询问解决办法但封医生未出现,直至患者实在是太痛苦家属实在没有办法才去值班办公室找值班封冰医生,此时封医生正在值班室睡觉,由于打扰了封医生的休息封医生态度极其恶劣并厉声斥责病人家属但仍未到场。一直到8月15日早上病情加重,家人多次找医生反映问题,医生始终未到场。直至15日早上7点半左右出现死亡。医生仍未到场进行任何抢救措施。

    从住院到病人去世5天时间,来的时候好好的一条生命,即便是手术也是自己走上手术台可是在术后几天时间里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走了,本来我们是怀着对医院的信任和支持才选择的医院,可医院缺给了我们这样的答复。造成我们痛失亲人。

    现在就以下几点希望医院给出解释:

        1、死者死亡原因不明。

    2、8月14日20时开始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到输血后,医生仍未告知家人病变直到8月15日凌晨病情加重,亲人多次找大夫反映问题,大夫一直未到场。到15时7时半患者出现死亡,医生仍未采取抢救措施。

    3、术后为什么第三天出现吐血情形,出现后医生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即便手术并发症,在手术前也应该告知亲属。

    4、住院的记录中显示合并胆道管出血,仍未通知家属。说通知让家属带病人入住ICU与事实不符。出院情况中建议患者进一步止血输血。手术止血治疗与实际不符。自始至终情况严重及病人去世,医生都未到场。

        5、术前未向家属告知手术的面授程度,且说手术成功付钱,手术不成功不付钱。家属怀疑该手术是否为实验性治疗。

    综上所述,医院在术前诊断不当,隐瞒病情。还承诺手术成功付费。手术后对病情的观察注意不足,抢救工作不到位。医生始终不到场,态度极其恶劣。使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医院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真心希望社会各界和政府职能部门,对我们的不幸遭遇给与关注和主持,同时希望河科大一附院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精神,处理涉事医生,如果河科大一附院领导和专家组继续视我们贫民百姓的性命如草芥,不予共正处理,我们将继续持次材料上访至省委甚至中央。直至给与公正处理位为止。

    网友77036 2016-08-18 评论0 浏览13859 编号 20160818115105856 [卫健委]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6-08-18 17:55:21

网友您好:
    收到您对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的投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投诉帖中反映与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我委从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了解到,医患双方已复印、封存相关病历材料。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表示,该院已将我市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告知患方并愿意配合患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我委建议您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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