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6-08-02 09:42:11
网友您好:
经调查,您于2015年10月12日在宜阳县盐镇乡石陵街农资经营户安某处购买“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复合肥料10袋,单价120元/袋,规格50kg/袋自用,2016年5月18日下午反映反映施了该化肥的小麦长势不好,我们到田间查看现场,麦苗长势确实不好。
经调查,(一)、您所用小麦种子为自家自留种子,不是种子部门所育种子;(二)、销售方安正国处的 “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的化肥已经售完;(三)、您提供的散装“堰丰”牌总养分45%(24-14-7)复合肥料约10斤,销售方仅承认包装袋是自己所售化肥包装袋,里面化肥无法确认;(四)、我局对您提供的散装“堰丰”牌化肥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五)、我局派专人到上述化肥生产厂家调查,经当地工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并实地察看,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厂里没有剩余上述化肥。
综上所述,1、当事人没有到农业部门鉴定,故我们无法认定减产原因;2、当事人所提供的化肥样品经检验虽然不合格,但我们不能判定来源,且散装存放环境无法达到规定标准,所以,检验结果没有实际意义;3、由于生产厂家停产,没有与原批次一致的化肥,因此我们也无法与当事人提供的样品比对。
虽然我们不能认定小麦减产的原因,但我局依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但由于投诉方要价过高(每袋赔偿500——1000元),因此,没有调解成功。
宜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5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