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6-05-31 15:52:22
网友您好: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关键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防范工作是否到位。如果防范工作没有疏忽,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则物业管理企业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如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存在明显的过错,则应当承担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保安的义务不能等同于保镖的义务,不能要求物业公司确保物业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安全防范的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安全防范义务的一方应当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区物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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