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6-04-14 08:31:39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五)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六)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七)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八)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根据规定,我们建议您与校方先行沟通,进行办理。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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