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孟津区 2016-03-02 13:09:06
网友:
您好!关于网民诉求“未过户房产契税问题”(2016)824号的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该文件出台之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按原政策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网民所反映其购买新房,如果其在2016年2月22日前已申报缴纳契税适用税率正确,符合政策规定。根据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产证前退房的,可以退还已纳契税。
孟津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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