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6-01-13 16:51:29
网友您好:
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纳税人在注销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或地方税务局注销通知书;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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