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瀍河区 2015-08-05 16:02:0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依据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物价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经区物业办了解该小区实行包干制,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洛政办【2009】64号)文件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后实行酬金制的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账目;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收支账目,是否公布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区物价检查所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