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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房子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改成违反设计规范,法院判无关

    开发商没有完成房屋交付,在统一改动验房时发现问题时,不按业主签认方案施工,违反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将我家楼上卫生间扩大至卧室,导致我家卧室上层是厕所。我要求开发商拆除,并恢复原状,后我起诉至法院,4月15日开庭结束后,法官冀让给调房,判决结果却是与二被告无关

    网友1923 2015-07-26 评论32 浏览6282 编号 20150726141735387 [瀍河区人民法院]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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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建房〔2010〕5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5月5日以豫建房管〔2010〕17号文件转发,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文件中“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君河湾16年11月份一期暖气还正没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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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原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发布《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这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技术法规性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随后我国很多城市制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先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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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说明,新建住宅交付条件强制标准的执行,在住建委取得备案证书是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强制行为,难道还不是必须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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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使用与维护 11.0.1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满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要求,才能说明住宅已经按要求建成。在此基础上,住宅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等条件后,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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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85号公告发布的国家标准,该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11.0.1规定,“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2)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4)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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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子有新进展了!廛河法院好威武!重审判决居然几乎维持了初审判决!!!当然已经又一次上诉喽!很搞笑,虽然开发商已"同意换房交付",并签有《换房协议》,原房已于16年2月6日收回,但蟾河法院却于16年9月判决“交付有效"。更搞笑的是居然认定“取得备案证书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房屋交付是否有效的必须行为“。看来该法院不仅不懂建筑专业知识,更不懂我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更无视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的规定。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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