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人2015年7月11日所提问题《洛阳交警给外地来洛打工族留一条活路吧!》,请执法部门对于以下问题给予正面回复:
1、请给予我所骑的助力车一个定义,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机动车的话,为什么不给上牌照?既不给上牌照,又不让上路行车,为何政府允许商店里买卖此类商品?这不自相矛盾吗?
2、我在被处罚后,在罚单上规定时间内向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了行政复议,为什么在行政复议受理期间,交警还让交罚款以及滞纳金?为何不能等行政复议的结果出来后再确定是否交罚款,随之才产生逾期滞纳金?
3、目前火车站、建业广场、小商品市场、王府井等多处的大功率摩托三轮车无牌照且非法运营载人拉客,闯红灯、逆向行驶、疯狂驾驶等有损洛阳“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十佳城市”等形象的不文明且违法行为,交警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是不是给哪个部门或者领导交了好处费?才让某些“人民的公仆”胆敢作出工作上的不作为?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5-07-22 10:59:58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机动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中包括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因此所谓的48排量“助力车”就是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持有对应驾驶证。但车管所只能给国家工信部公告内的车型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国家工信部公告内没有的车型是不能够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每一个到法制科申请复议的群众我们都会告知行政复议的简易流程。并且会给群众予以提醒和解释,其中的第五款“行政复议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按照洛阳市政府2014年7月16日下发的《洛阳市城市区摩托车及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多个部门联合成立摩托车及三四轮电动车综合整治指挥部。重点整治非法生产、改装、拼装、销售、违章停车、占道经营、违规营运、违反禁限行规定、不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交警支队多次在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西工区火车站、小商品市场、涧西区万达商业广场、老城区十字街等非法营运三轮车多发地协同工商、质监、运管、交通、残联等单位开展五十余次联合整治行动。自今年四月份开展整治行动至今,共依法查处摩托车及三四轮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1000余例。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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