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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教老城区政府“效益模式”到底是何法律

    习主席说:“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习主席的话温暖人间,百姓期盼风清气正好时代

    洛阳市委有关公立医院改制的洛办【2010】154号规定:“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并把“职工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定为“基本原则”,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洛阳市老城区卫生局,10多年来,无视宪法,对于减发、拖欠养老金的做法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而今又借领导医院改制的权利,依据所谓的“效益模式”, 对1999年-2012年减发的30%养老金不补发、豫政[2006]74号、豫财办预〔2008〕175号等提高退休金的规定不执行。用“效益模式”一句话,就把百位老人养老金数百万侵占。

    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那么“效益模式”到底是何法律,可同宪法相抵触?这是依法行政,还是以言代法,依权压法呢?

    游客 2015-07-09 评论1 浏览1573 编号 20150709153655728 [老城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老城区 2015-07-16 08:51: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老城区人民医院养老金发放问题。我区已责成区卫生局调查处理。经调查,老城区人民医院属于财政差(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工资由医院按照效益核算模式发放。老城区人民医院(洛阳市口腔医院)于2007年元月,按照洛老社[2005]65号文件精神,为医院在职及退休职工办理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和续保手续,此后医院每月均足额将养老保险金缴纳到社保部门。根据洛老社[2005]65号文件第三项第3条规定,财政差(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中已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离退休金从参保之月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在职职工仍采用效益核算模式发放工资。由于医院改制,根据老城区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2013】2号)精神,从2013年1月起,改制前已离退休职工,退休工资按全供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核定,养老保险由事业库转入企业库,企事业退休金差额部分由老城区政府足额补齐。该投诉人反映医院在其2002年退休后扣除养老金问题不存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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