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路进军,住河南省嵩县车村镇。
2010年到白云山换乘中心(全称:洛阳白云山国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2014年2月22日在洛阳国诚置业有限公司总部召开的会议上,我的工资确定为年薪6万元,职务为办公室主任并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安排。(有公司会议记录为证)
2014年底,我多次向该公司讨要,该公司会计杨某某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不支付拖欠至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拒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据上所述,白云山换乘中心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无故拖欠工资已经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相关部门:
1、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查清此事,彻底解决我所反映的问题,依法追讨拖欠的工资并给予补偿;
2、依法对该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回复部门:嵩县 2015-07-07 10:59:58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向白云山换乘中心通报情况,你可直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