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政法委、区纪检委、区监察局:
我们是2013年5月13日经西工公安分局立案的“鑫丰泰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老人。两年多来,700多个日日夜夜犹如在刀尖上生活,坐立不安、夜不能寐、泪湿枕巾……也曾无数次奔波于公检法之间,人越跑越少,近10位老人奔跑中掉队,长眠在悲愤忧伤中而死不瞑目!也曾在“百姓呼声”平台分别向市中院、西工公安分局、和西工区法院发帖质疑和建议。但他们不是答所非问就是不于理睬。单单一个主犯刘淑强这么明了的诈骗贪污问题从来没有正式给予合理说法。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9日竟已“非法吸收公众罪”从轻判处刘淑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见西工区法院2014西刑初字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六行)。
这个判决让受害人震惊,明明是集资诈骗、倒卖废旧合同(犯罪事实和证据见后附材料)为什么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明是刘淑强早在2013年5月份就被西工分局专案民警控制随传随到,8月3日被刑拘怎么变成了“自首”?明明并处罚金5万元为什么不予追缴?明明她的账上有80万元不知去向(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为什么有人竟说80万才占2800万元的多少?而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明明是受总经理吴璧全(化名周建华,在逃)电话遥控指挥的第二号主犯,为什么有人竟说她仅是打工者也是受害者?而且得到从轻判决……这些疑问不能不使我们怀疑:鑫丰泰集资诈骗案从侦查到判决整个过程中是否有刘淑强的家人私下活动或有什么默契或有心照不宣的其他交易与内幕?
我们忍无可忍只能冒死向你们反映,敬请政府相关部门明察,督促公、检、法机关重新审查鑫丰泰案并期盼揭开黑幕给受害者一个明确答复,好吗?全体受害者向你们鞠躬致敬!
下面是2014年发往市中院、西工区法院的帖子。
附件一:
我们是鑫丰泰集资诈骗案受害群众,该案于2013年5月13日经西工公安分局立案,后被西工检察院起诉到西工区人民法院,并经开庭审理但未判决。由于公诉案件受害群众没有发言权,问题无法言明。故此,我们将疑问向公安局反映,某局长一口回绝道:案件已破并起诉到法院,公安已经终结。我们向法院反映,却被告知:有什么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中院,我们糊涂了,究竟该向谁说呢。公检法相互间法律程序我们不通,但不能让受害老人们如此为难吧!一方不管一方让管,相互推诿踢皮球。难怪老人们说:有理告状也真难呀!敬请中院给指明道路。
附:我们对鑫丰泰会计兼出纳刘淑强的质疑及受害人证明材料。
我们是鑫丰泰集资诈骗案受害群众,该案经区法院审理后未判,由于是公诉案件庭上我们按规定没有发言权,但我们对案件诸多疑问,特别是原公司会计刘淑强的疑问,向你们予以反映,敬请参考。
刘淑強应重新审视:对刘等五犯开庭审判已过去几个月了。受害人对她的判决不想过问,但是对她的犯罪事实十分关切:一、刘是团伙关键人物(知情人),她是会计兼出纳(这是法律不允许),2800多万元全部经她手分配,其中58%交给那、吴头目,剩余42%由她亲手分发。究竟她本人除工资外贪占了多少?如今是个谜;二、公司账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有80多万元去向不明;三、将刘小娟早已退单的废旧合同12万元倒卖给姜爱芳,12万元去了哪里?四、孙宗信18万元合同到期,公司账上显示已退单但孙沒有拿到一分钱,这18万元又去了哪里?总之,上述共计110万元去向不明,刘淑强心知肚名;五、刘是诈骗团伙骨干和诈骗计划的实际执行者。刘不仅对公司的内幕十分情楚,而且对公司主要头目逃亡前的决策也了如指掌,因而她一边果断将其公婆、弟、妹在公司的存款全额退出,一边继续为团伙诈骗吸收受害人资金而不遗余力,此足以证明她非一般的"打工者“更不是"受害者" 。
综上所述……我们广大受害者请求区法院:一、必须对她重新审查;二、必须追查110万元下落;三、事实不清之前暂时不宜定判;刘淑強把鑫丰泰洛阳分公司每天诈骗到的合同款的58%分给那,吳二人,剩下的42%分给在洛阳的各部,鑫丰泰洛阳分公司总共有六个部(即一,二,三,五,六,七部)和一个财务室(也有人称财务部),这42%可不是个小数目呀!我按总数2800万计祘,42%是1176万元,刘在这1176万元中分了多少钱必须彻底交待並退还给受害群众.盼西工区人民法院明鏡高悬彻底清查.
刘到案后分文未退,所谓己退的11万元,实际是公司账户上的钱被其划拨走,应视为公司款项。是她和党红伟在公司账户上划拨到其账户的11万元。
据此,我们建议,应对刘淑强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上述110万元及其所贪占的款项去处,这实际也是广大受骗人的血汗钱。
附件二姜爱芳给西工法院的发帖
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3年5月10日,原鑫丰泰公司会计兼出纳刘淑强在明知该公司已经出事的情况下,仍多次电话联系并劝我接收原鑫丰泰储户刘小娟实际已退的废合同。谎称刘小娟家中儿子购房急需这笔存款,,如若从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既要赔偿违约金又要退还已得利息,并说她和刘小娟是亲戚,刘小娟全权委托她办理。刘淑强利用我出于作为母亲的同情之心,将一份已经作废的(12万元)合同卖给我。办理手续过程中还有该公司业务员王甜甜为见证人。
仅仅两天后,业务员王甜甜以短信形式告知我公司出事了。事后我仔细查验合同发现有涂改痕迹。后经一个多月的多方打听,查找到原合同主人刘小娟,真相大白:刘小娟2013年2月26日前以身体不好急需用钱为由,经多次协商分两次退回本金12万元,刘淑强将之前所得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刘小娟强调,她没委托任何人办理过合同手续,也不认识刘淑强更谈不上什么亲戚(后附刘小娟证明)。
综上所述,刘淑强用欺诈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信任,还把该笔款项掠入囊中,实属贪污诈骗。此事之前我曾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向公安机关做过汇报,没有得到下文。
(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回复)
回复部门: 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7-31 10:04:24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31日
附件三:孙宗信的材料。
我叫孙宗信与鑫丰泰的《借款合同》(18万元)于2013年5月11日到期。当天上午找刘淑强兑现金。她把合同收走后给我开了一张“退款收据”,她说你先拿着这收据,下午银行下班前给你打到账上。下午四点我去银行查这18万元,银行说没到账,五点银行下班前又去查了一次仍没有打到账上,第二天去公司,门已落锁也不见其他工作人员,听人说出事了!5月16日在李警官办公室碰到刘淑强,我让刘淑强在我的白条收据上签字,她给签了“未退款,落款刘淑强”,我当即复印了一份交给了李警官。后来查明:刘淑强在公司账上已注明“到期还本”。我就不明白我这18万元的“本”刘淑强还给谁了?此情况我先后向李警官和西工区法院车院长递交过材料,但至今也没有个合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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